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64-02-07
【实施时间】 1964-02-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36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第十二规定:“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流动基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资金”。现将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建事业费:包括工业、农垦、 农牧业、林业、水利、 水产、气象、交通、粮食、商业、城市公用、测绘和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
  
  (二)社会文教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通讯和广播、体育、卫生事业和抚恤救济费等。
  
  (三)行政管理费。
  
  (四)其他事业费:包括工业、交通、农垦、拖拉机站、水产、......和文教企业的四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和其他支出。
  
  除以上各项支出外, 因灾追加的特大防汛、 抗旱经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和医药救济费;以及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水库移民建房、......职工办农场、拖拉机站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项支出, 有些是属于临时性的开支, 有些是属于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性质的开支,有些是属于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性质的开支,因此,均不应包括在计算5%机动资金的支出数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