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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89]新出图字第776号
【颁布时间】 1989-08-20
【实施时间】 1989-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36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经中央宣传部批准,现就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含画册、画辑、挂历、美术明信片)出版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体美术图书只能由专业美术、摄影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超越专业分工范围出版人体美术图书。人体美术挂历只能由有挂历出版权的专业美术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安排。人体美术图书严禁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
  
  二、画册、画辑可以选用人体的绘画、雕塑、摄影作品。年画、挂历(含挂历、年历画、年画、年历卡等)、美术明信片,只能选用世界古典艺术名作中的人体作品;其他人体美术作品,尤其是当代裸体摄影作品,不得选用。
  
  三、出版人体美术图书必须确保质量,不准选用格调低下的作品,以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败坏人体美术图书的名声。要开展对人体美术图书的评论,对格调低下的品种,应当取缔。
  
  四、严禁在人体美术图书中出现色情、淫秽内容,对违反者坚决取缔,并按有关规定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体美术图书的选题不应过分集中,更不应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地一拥而上。主管部门审核选题计划时应严格控制。鉴于目前人体美术图书出得太多太滥,近一二年内这类选题一般不再安排。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
  
  六、商业部门印制挂历,邮电部门印制明信片,如选用人体美术作品,同样按以上原则掌握。近一二年内亦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再安排。
  
  七、出版社出版的人体美术图书,交新华书店发行;商业部门印制的人体美术挂历,交国营书店出售,均不得交集体、个体发行单位批发、零售。
  
  八、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予以处罚,包括没收全部利润,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本通知应立即执行。所有在制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过去有关规定凡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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