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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92]新出报257号
【颁布时间】 1992-03-09
【实施时间】 1992-03-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37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各报社:

  
  近年来,有相当数量的报纸纷纷出版“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这本是报业的可喜现象,但是,在一部分报纸“周末版”(含“星期刊”、“月末版”等,下同)的出版中,存在着偏离办报宗旨、未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的现象。现就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纸出版“周末版”应严格执行报纸原定办报宗旨,“周末版”的编辑、出版应与办报宗旨相一致,在加强思想性的同时,增强可读性,杜绝伪科学、封建迷信、低级趣味的内容,要用积极、健康、有益的内容活跃读者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报纸出版“周末版”应得到报社主管部门的同意,报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周末版”出版的指导。
  
  二、“周末版”的出版应遵守下列规定:
  
  1、“周末版”等名称的字号应明显小于报名字号,“周末版”如需要在版面上重复出现该报报头的,其字号应明显小于头版的报头,以示区别。
  
  2、出版“周末版”当天报纸各版的版面天头位置,应仍刊登报名(或与“周末版”刊名同时刊登”,不得在天头位置只刊登“周末版”刊名。
  
  3、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周末版”的开张应与报纸日常开张一致。
  
  4、凡出版“周末版”当天报纸的版数有异于平日报纸的版数时(如平日为对开4版,出版“周末版”为对开8版),应在当日报纸头版报头位置标明“今日*开*版”,当日报纸的版别序号,应按统一顺序标出(如1、2、--7、8版)。当日报纸应作为整体一起发行,“周末版”不许单独定价,更不得单独发行、销售。
  
  三、报纸利用增版、增期出版“周末版”的,应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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