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2]第1号
【颁布时间】 1992-01-03
【实施时间】 1992-0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综合治理烟用聚丙烯滤嘴材料和滤棒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烟用聚丙烯滤嘴材料从1988年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以来,在短短的几年里,取得了十分可喜的进展。据统计,1989年生产0.5万吨,1990年生产2.38万吨,截止到1991年九月底已生产2.3万吨。烟用聚丙烯滤材的生产和应用,不仅缓解了烟用滤材的供需矛盾,而且为烟草行业降低嘴烟生产成本、减少外汇支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有的卷烟厂推广应用较好,年降低成本可达一千万元以上。
  
  几年来,虽然在烟用聚丙烯滤材开发和滤嘴棒的生产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是:一些企业盲目改产,特别是一些单位擅自上马,重复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使生产能力过大,造成产销失衡、市场混乱,给国家经济造成一定损失;现有生产企业有60%的设备是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产品质量差,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用聚丙烯滤材和滤嘴棒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据此,并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作了汇报,现将综合治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烟用聚丙烯滤材生产。坚决制止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非法生产和流通;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和制止有证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停止临时生产期限已满的企业以及虽是有证企业但产品质量差、销售不好或无销路的企业的生产。对保留的定点企业,按产品质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限期内不能达标的,将予以淘汰。对符合建设布局要求且自身条件较好的企业,要有选择地帮助他们进行技术改造。1992年末,全国定点厂烟用聚丙烯滤材的年生产能力要控制在4万吨左右,“八五”末期控制在5万吨左右。
  
  现在国内烟用聚丙烯滤材生产技术已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因此,今后不搞这方面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生产。
  
  二、关于滤棒生产。大中型卷烟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行加工滤棒,其生产规模与本厂滤嘴烟产量配套,滤棒产品不参与流通,以减少运输和降低成本。由卷烟厂滤棒车间分立出来的滤棒成型厂,应一律退回烟厂。保留面向全国的六个专业滤棒生产厂,不再扩大规模。其他定点的滤棒成型厂,主要生产供应所在省的烟厂,不搞跨省供应。在滤棒生产中,要加强质量的监督、检测和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要坚决关停那些非定点的滤棒生产企业。生产烟用醋纤、丙纤丝束和其它滤材的工厂,一律不搞滤棒成型。
  
  对回收再生的滤棒生产,严格按照国烟科(88)5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废丝原则上应由烟厂就地回收利用,但要注意保证卫生和滤棒质量。
  
  对国烟计(1990)19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的中外合资合作滤棒生产企业,请所在省烟草专卖局派人详细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根据上述原则,决定纳入定点生产的烟用聚丙烯滤材生产企业共24家(见附表1),核定规模为46.000吨/年;纳入定点生产的滤棒生产企业共22家(见附表2),生产能力为920亿支/年。撤销烟用聚丙烯滤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12家(见附表3);撤销滤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2家(见附表4)。通过综合治理,总生产能力和总需求基本平衡,略有余地。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请他们给予支持并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三月底前将应取消生产企业的停产情况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纳入定点生产的企业,帮助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附表一:
纳入计划定点生产的烟用聚丙烯滤材生产企业

  
  ---------------------------
  
  |序号|企业名称|省份|核定规模|
  
  ||||(吨/年)|
  
  |--|-----------|---|------|
  
  |01|无锡合成纤维总厂|江苏省|5,000|
  
  |--|-----------|---|------|
  
  |02|南京烟滤嘴丝束厂|江苏省|2,00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