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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9]781号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没的烟用滤嘴棒,其收购价格由查处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五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七条 经营烟用滤嘴棒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用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其他企业不得自行进口烟用滤嘴棒。
  
  第十八条 烟用滤嘴进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进口计划,统一组织对外询价、谈判、签约。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谈判。进口烟用滤嘴棒的国内经营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九条 烟用滤嘴棒出口业务。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组织货源,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
  
  第二十条 烟用滤嘴棒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洽谈。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和卷烟生产企业应服从务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并可视情节取消其委托加工和经营烟用滤嘴棒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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