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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机构的申报评奖项目,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的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45份); (二)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专利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证明等)(4份);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4份);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材料(4份); (五)申报科技专著须提供3名以上专家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评审或不评审: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八、十条规定的; (二)项目的异议未解决的; (三)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四)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 (五)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 (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机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获得过各种奖励;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填写和具备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系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主要完成单位10个;主要完成人15名;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7个;主要完成人10名;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5个;主要完成人7名;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3个;主要完成人5名。 第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局科技委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局科技委完成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以上的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二)主审员介绍项目情况,科技委依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申报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要在评审会上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四)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特等奖、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五)在申报书上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委员为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授奖时,择优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授奖。国家局科技委在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 (一)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不再受理。 (二)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涉及获奖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异议,一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科技委复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决;二、三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家局科技委裁决,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