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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预[2009]347号
【颁布时间】 2009-07-31
【实施时间】 2009-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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