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