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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办关税[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07-23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五、免税申请文件应按规定提交列入《规划》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实际受损情况评估报告,阐述重建进口需求,并汇总申请免税进口的商品(格式参考附件3)。同时,说明商品进口方属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是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当进口方属于后者时须得到前者的签章证明。政府部门负责进口的也应标明具体政府机构名称。免税申请文件还应明确进口物资的最终使用方以及使用计划等情况,并以表格形式汇总(见附件4)。
  
  六、上述进口的免税物资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免税物资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违反海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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