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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09-07-21
【实施时间】 2009-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台港澳司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自2004年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发展和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根据《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香港)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安排》优惠措施投资内地时,要核验有关材料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现将最新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9]第50号)对外公布,请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受理涉港公证文书的核验依据。
  
  特此通知。
  
  
商务部台港澳司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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