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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
【颁布时间】 2009-07-20
【实施时间】 200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7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总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20-29人的重大事故,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19人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总局、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2.下列事故,监管一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
  
  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钻井平台倾覆事故;
  
  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较大井喷失控事故。
  
  3.下列事故,监管二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
  
  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
  
  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电网大面积停电、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
  
  4.下列事故,监管三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下列事故,监管四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督导。
  
  各行业(领域)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职业健康司和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五)中央领导同志及总局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六)事故现场救援督导。
  
  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救援工作尚未结束的,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司局按照前款事故等级的规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以上领导赴现场进行处置的事故,政法司通知有关媒体赶赴事故现场。
  
  四、重特大事故情况通报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中关于“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至总局”的规定,统计司于每月初对上月未及时报送重特大事故信息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予以通报。
  
  (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重特大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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