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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旅国际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9-15
【法规编号】 237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旅游团队圭亚那、厄瓜多尔、多米尼克马里、佛得角、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黑山、阿联酋旅游业务的通知

[接上页]

  5、中国游客在旅游期间可拨打当地旅游机构为中国游客设立的服务热线以便取得咨询和救助。
  
  七、中方组团社应以诚信待客为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向参团游客明确所缴费用中包括的服务项目和价格,严禁欺诈游客,强迫购物,随意收费的现象发生。
  
  八、中方组团社必须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组织我国公民前往上述国家的旅游业务,不得以转机等名义经停或途经尚未成为我公民旅游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不得以出境旅游为名义,组织或参与偷渡及非法移民等犯罪活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问题。凡经查实,有组团社组织或参与偷渡及非法移民活动的,国家旅游局将取消该旅行社出境游组团资格,并严惩有关责任人。
  
  如发生旅游团成员在上述国家旅游时滞留或失踪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做出反应并及时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中国和对方国家的有关部门尽快将滞留者遣返。滞留人员被遣返时,遣返的机票费用由滞留者本人承担;如本人暂无力承担,将由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先行垫付,中方组团社应在滞留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偿还对方所垫付的遣返机票费用,并向滞留当事者追偿。
  
  九、中方组团社在与上述国家推荐的接待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组接团合同后,自2009年9月15日起,开展中国旅游团队前往上述国家旅游的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将上述实施方案尽快通知所辖地区的各出境游组团社。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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