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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了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职业危害严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研究,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国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同志任组长,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和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9月)。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9月30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部门将于9月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做进一步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