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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83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化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经总行电子化建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附立项决议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推广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新产品开发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经总行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查确认后,附立项决议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费用项目档案管理,应专人负责,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专项费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在预测的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价,与原定计划进行差异分析,并将分析报告逐级上报总行。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负责,强化管理监督,抓好对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检查和效益评估,总行负责进行抽查,以保证项目取得预期效益,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挤占、挪用专项费用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误导审批行决策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失败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行行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违规行为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补充,解释权在总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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