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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结果按季通报。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结果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外汇业务授权、资源分配和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可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本行业务经营考评中予以体现,也可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特别是外汇业务对本行利润的实际贡献率予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应认真组织外汇业务综合评价的实施工作,综合效益评价报表应报送同级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待条件成熟后,可在财务报表中增加外汇业务综合效益评价报表,以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行长应对报表数据负责。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对责任人还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外汇业务违规行为或案件而造成我行重大经济和信誉损失的分支机构,取消本年度排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评价辖内外汇业务经营状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