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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拟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受托人应将受托资产建立清晰完整的账目及台账,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对于受托资产处置的现金收入,受托人应在实现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受托人在划付资金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划付资金明细清单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延迟支付或挪作他用,受托人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受托人应按季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理情况。发生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事项,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第五章 委托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业务都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受托资产。对回收的有价证券、实物等非现金抵债资产,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受托人就代理资产制定的处置方案(包括抵债资产的收取和处置方案)须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人对处置方案内容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和委托人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不良资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代理收取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受托人要保持抵债资产物理状况的良好和经济价值的完整。 第二十二条 委托双方在建设银行开立委托代理业务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业务涉及的费用列支等会计核算问题由双方相关部门规定并解释。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费用分为委托代理日常管理费和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以及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 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资产日常管理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涉及的委托资产的标的额为基数,根据合同规定期限,按年1‰计算,次年2月底以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27号文)有关规定和双方认可的标准由双方商定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由受托人垫支,依有关凭证按项目分别核算,每季后15日支付,如有逾期,按延压资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处置费按以下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 (一)委托人按《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27号文)的规定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即委托人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按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二)回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由受托人负责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其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 1.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收取抵债资产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委托人可按其认可的抵债价值或抵债资产评估值0.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2.委托人依据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回收现金1%计算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三)委托代理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以受托人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到账资金或受托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完毕抵债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为依据(依法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由双方商定落实妥善的保管、处置措施后),委托人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处置费。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建行各一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各办事处分别组织对共有客户资产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双方对拟委托的共有客户非债权资产,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分析,共同确认共有客户资产的项目、额度,并依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与信达公司办事处依照本办法所附合同参考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需对合同参考文本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须经各自法律部门或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分别报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信达总公司债权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共有客户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委托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行为终了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提交委托代理总结报告。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理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如遇纠纷可先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反映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法起诉。 第三十三条 委托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行总行、信达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建设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下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