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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 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 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 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 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
  
  (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章 委托代理的方式
  
  第九条 委托代理实行单户委托或打包委托方式。即:对于单户金额较大或委托人认为需单户委托的债权资产,采取单户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相对集中的不良债权资产,采取打包委托的方式。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对受托人的代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提供代理工作进展情况;当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延压资金日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应根据银发〔2001〕197号文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标准、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拨付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业务费用。在委托债权交接过程中,委托人对交接日后30天内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单独列明,并与受托人协商共同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建立账目的书面和电子资料信息,以便受托人建立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委托人应在计息日后5日内向受托人提供债权本息催收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代理事项的有关最新进展知会受托人。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依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合同期满,如委托人希望继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在同等条件下,该受托人有优先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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