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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8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关于对木杆铅笔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维护我国木杆铅笔出口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低价竞销,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的要求,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对木杆铅笔(HS编码为96091010和96091020)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受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委托,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负责木杆铅笔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日常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对出口价格预核签章需审核的内容:
  
  1、审核出口合同中与价格条款有关的项目。对于未列入《木杆铅笔出口同行协议价格》的特殊规格的价格,商会可参照相近规格进行审核。
  
  2、审核出口合同中其他与价格有关的条款是否遵守同行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出口预核签章的申请和办理:
  
  一、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应将出口合同(或影印件)邮寄或送达商会,必要时还需提供信用证等有关材料的影印件。对于急需办理的出口合同也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供上述材料。
  
  二、在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并经商会审核符合《木杆铅笔出口同行协议价格》的情况下,商会在出口合同上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同时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后的出口合同寄送申报企业(以寄出时间为准)。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口合同,商会不予签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企业。
  
  四、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海关凭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的出口合同放行。对于未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
  
  五、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下期“同行协议价格”的生效日期。否则出口企业应重新按上述程序履行预核签章手续。对未重新办理预核签章的合同,海关按新的“同行协议价格”审价。
  
  第三条 商会在办理木杆铅笔出口预核签章工作中,对提出申请的企业一般不收费,商会签章后的出口合同以邮政挂号件寄回申报企业。如申报企业业务紧急,可用特快专递寄回,但特快专递费用由企业自付。
  
  第四条 商会将定期对出口价格预核签章工作进行跟踪核查,必要时商会可以查阅出口企业有关的发票及相关单据,并将核查结果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
  
  第五条 在出口价格预核签章工作中,商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事,并对申报企业的出口合同的有关内容及对外成交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条 使用加盖伪造的“出口审价预核专用章”的出口合同者,一经海关查获,将作扣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伪造印章者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第七条 本操作办法由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执行部门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文教体育用品分会。
  
  联系电话:010--67749379
  
  传真:010--67732698、6773268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楼1018室
  
  邮政编码:100021
  
  特此通知。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20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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