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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室负责《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的拟定与下发。 人事教育部应在办理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的任命手续过程中,及时将任命事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任职分行及职务、任期)书面告知法律事务室,以便及时办理授权手续。 总行法律事务室应根据人事教育部的任命文件拟定《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一式两份,呈送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一份存档,一份发送被授权人。 第十二条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的拟定和下发。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每年内部评级结果等情况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事项及时调整,并拟定《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报主管行长签发。 第三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与被授权人任职期限一致;业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根据本办法,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除外。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撤销其对被授权人的法人授权: (一)被授权人被提前解职; (二)被授权人被宣布停职、调离原职或主动离职; (三)被授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四)其他被授权人职务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授权人应变更或撤销其对被授权人的业务授权: (一)被授权人的经营活动给交通银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二)国家有关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整; (三)交通银行内部调整或者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四)授权人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总行法律事务室、人事教育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中规定的授权分工与授权程序,根据人事变动和有关业务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法人授权的撤销以总行作出的提前解聘决定为依据。人事教育部应及时将该提前解聘决定通知法律事务室,以便及时办理撤销授权手续。 业务授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应以业务考核评级等情况为依据。考核评级机构应及时将考核评级结果通知有关业务部门,以便有关业务部门及时调整授权。 总行有关业务部门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或撤销对被授权人授权的建议。 第十七条 法人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业务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九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业务授权书》是被授权人对外证明其管理与业务经营权限的法律文件,可对外出示或提供复印件。 如因业务需要必须提供业务授权书原件的,被授权人可以向授权人申请另行签发。 第二十条 各行应妥善保管授权书。法人授权书统一由人事部门保管,不得存放于被授权人处。业务授权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存放部门。 失效的授权书应按有关文档管理办法妥为保存。 第二十一条 授权提前终止的,被授权人必须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总行留存的授权书应根据有关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事教育部、法律事务室均有权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领导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确定的权限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应承担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因此给交通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授权人并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越权人作出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务授权的被授权人超越权限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给予撤销授权或缩减授权的处理,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被授权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