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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十七、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 第三款修改为:“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十八、删去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十九、第十七章章名修改为“营区及房地产管理”;本条令中的“营产”一律修改为“房地产”。 二十、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二十二、第三百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二十三、第三百二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附录五第(二)项修改为:“肩章军官、学员、士官着常服、礼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衬衣、作训服时,佩带软肩章。义务兵一律佩带套式肩章。”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士官肩章:金属折杠沿肩章纵轴呈直线等距分布,折角朝外,间距为0.5厘米,外侧金属折杠折角距肩章下端为0.5—0.8厘米,肩章符号置于肩章扣眼与内侧金属折杠间居中位置。” 二十五、附录六第(一)项修改为:“夏服着装分为五种 夏1号着装:夏常服、大檐帽; 夏2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3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夏4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5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