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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十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十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第五款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第八款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十三、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