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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 交银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是上述集中采购事项的最高评审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任何人不得强令或擅自更改。
  
  (三)集中采购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总行机关、分支行送交已通过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或交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处理。
  
  2.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的采购方式,从成员库中按结构比例随机选出本次评审人员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和办理授权分行集中采购授权书。
  
  3.负责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以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和文书工作。
  
  4.按照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中标商和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和将审定的物品数量、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具体经办部门或分行。
  
  5.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
  
  6.负责督促检查授权分支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
  
  7.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四)分行集中采购小组职责:
  
  1.负责总行授权的集中采购工作。
  
  2.负责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的招标、议价工作。
  
  3.负责向总行上报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集中采购情况的汇报。
  
  4.管辖行要负责指导辖属行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八条 资金管理
  
  集中采购资金由总行或授权分行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首先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制定的采购明细清单、中标价格进行核对,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数,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财务和监察、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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