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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文字号】 进出银信管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且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正常的企业可以续贷。对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加较快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贷款额度;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本稳定的企业可保持原有贷款额度;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下降较大的应适当核减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额度贷款的续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衔接:保持原有贷款额度或增加贷款额度的,在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实施细则》(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90号)第七条关于列为正常贷款四项条件前提下,在原有贷款额度内可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新增加的贷款在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区,应逐笔核贷;被核减贷款额度的,应首先偿还被核减部分的贷款,被保留部分的贷款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可以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对不符合列为上述四项条件的,采取边还边贷的方式衔接。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续贷的额度贷款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收回;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在加强担保措施,落实还款来源并重新签订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可逐步核减、限期收回。对限期逐步收回的额度贷款,在新旧贷款协议的衔接上不得采取以新还旧的方式。
  
  第十七条 额度贷款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并由新的保证人给予担保的,必须要求保证人书面声明其知晓该笔贷款属以新还旧性质,以确保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额度贷款到期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对此笔额度贷款的使用情况、企业在贷款期内经营业绩、产品出口情况、财务状况、企业资信、企业今后发展前景以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变化等进行全面检查和充分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管理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进出银信发[1998]第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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