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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适用中央文明委有关标准,并参照执行第九条。 第十条 评选和命名。 (一)先进单位应逐级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原则上,只有获得本系统先进称号的单位才能申报参加全国金融系统和全国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确定的时间评选命名;“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三)“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由各金融机构推荐,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审核,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命名;“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由各金融机构推荐,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批准命名。 (四)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范围以县(市)以下分支机构及基层营业网点为主;“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以地(市)以下金融分支机构及基层网点为主。成绩特别突出的其他级别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推荐。 (五)各金融机构文明办根据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分配的名额,提出“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名单,经所属机构党委、文明委批准后,向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三份。 (六)各金融机构在提交推荐报告之前,要向被推荐单位群众通报推荐条件和推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议。各级金融机构文明委要对被推荐单位的事迹严格核实,防止一切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一)对“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要进行奖励。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物质奖励办法,在奖励基金、福利待遇、晋级晋职等方面具体体现。 (二)“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都要正式挂牌并颁发荣誉证书。“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牌和证书由中央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牌和荣誉证书由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先进单位的管理。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指导。 (二)建立档案制度。创建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各机构的文明创建年度计划和总结、机构设置和建设情况、创建活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重大创建活动概述等。先进单位档案包括:概况、主要事迹、申报考核报表,年度检查记录、群众及社会反映等。 (三)坚持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了解基层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不断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适时开展先进评选,每年要对先进单位复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始终保持其先进性。 (四)建立学习交流制度。注意总结经验,加强行业内外的借鉴、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重视和发挥先进单位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引导和带头作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创建水平。交流形式包括:建立文明建设试点、联系点和示范点,创办文明建设简报和信息网络,分地区定时召开文明建设工作经验座谈会,组织适当的参观、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发生下列问题的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由于本单位工作失误,引发金融风险、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干部、员工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效益持续大幅下降、服务质量严重滑坡的; (五)没有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六)申报先进单位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七)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十四条 取消“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经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审核后,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取消“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由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