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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总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加强龙卡网络系统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龙卡异地交易风险防范意识,特制定《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认真学习本规定的有关内容,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要制定辖区内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的管理与操作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工作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处理此项业务。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精神,加强对龙卡网络运行的监测、维护;进一步规范柜台操作;改进、调整本行目前调账业务的工作流程,创造条件加快错账处理速度;明确龙卡网络系统业务前台业务受理、对账、调账、应急处理、紧急止付、查询查复、技术支持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责任,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在出现争议时,各行首先要从我行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挽回或减少我行的损失,然后按本规定进行争议处理。
  
  三、本规定下发执行后,在调账过程中,无论有无争议,各行都要首先严格按照总行下发的调账通知单或调账撤销通知单完成交易双方的资金清算。在出现争议时再按照本规定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凡在调账过程中涉及到调增或调减客户账户余额时,要认真进行复核,防止对客户账户复重入账而引起的客户投诉或造成风险。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行原则上不受理在此之前产生的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申请。对于本规定执行日前的调账业务争议,发卡行应履行主要追讨责任,代理行有义务积极协助追讨。确实不能挽回的损失,由挂账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核销和其他损失列支暂行办法》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卡网络系统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龙卡异地交易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收单行与发卡行之间因龙卡网络系统交易差错产生的调账业务争议处理。在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过程中,因计算机系统故障、经办人员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交易出现差错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止付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完成调账业务流程。按照调账通知调账后,由于持卡人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调账双方发生争议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收单行或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因网络交易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负责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的处理,对于出现的争议,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龙卡网络系统各级交换中心的交易记录以及原始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双方应负责任予以裁定。
  
  第四条 发生调账业务争议时,因不能从持卡人账户收回应收交易相关款项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收单行、发卡行应负责任的大小,由其中的一方承担或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出现调账业务处理争议后,发卡行应首先采取措施积极进行追讨,防止损失扩大,争议双方应根据总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处理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收单行或发卡行所属一级分行提出申请,提交总行裁决。争议双方应按照总行作出的裁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的操作程序是:
  
  (一)龙卡网络系统出现差错交易后,应首先完成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流程。
  
  (二)争议双方应当按照调账通知完成调账资金的清算,对调账处理有异议的一方应当在调账通知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协商。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按照协商意见相应地进行调账撤销或继续执行原调账通知。需要进行调账撤销时,应当在意见达成一致后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发出调账撤销申请。
  
  (三)当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填写《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申请书》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邮寄或传真至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四)总行向另一方发出《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查询查复书》。被查询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对争议交易的实际交易过程、差错处理过程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邮寄或传真至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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