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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
【颁布时间】 2006-03-27
【实施时间】 2006-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接上页]

  (二)罐车走行部分更换完成后,罐车产权人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罐车登记资料向原办理罐车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变更车牌号码及IC卡中相关信息,其他登记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可不变。
  
  三、关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的压力范围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的额定蒸汽压力由1.6MPa修改为2.5MPa。
  
  (二)对采用T型接头连接的锅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设计文件应经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评审后方可用于生产,不再另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四、关于执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标准的问题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已经颁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代替《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T4730-1994)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及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此标准进行无损检测。为便于工作的平稳过渡,对于锅炉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及检验检测单位也可按照锅炉现行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但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将原引用的 GB3323-1987《钢溶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等无损检测标准过渡为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便于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修订完善。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有关单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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