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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地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4.督促各地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完善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三)各地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 2.督促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地城市规划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四)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 2.督促各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3.检查各地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以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按程序审批以及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 3月,选择2至4省(区、市)进行调研督促; 3月,举办一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有计划培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业务骨干。 第二季度: 4-6月,选择2至4省(区、市)继续进行调研督促; 4-6月,举办三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对省和地(市)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人员全部进行培训; 6月,调查研究,对各地经验进行总结,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工作的方法。 第三季度: 7-8月,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3至4省,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各地贯彻《通知》要求,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9月,总结各地经验,选择典型,筹备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第四季度: 10月,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11月,督促各地进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并报办公室; 12月,完成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