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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监[2006]6号
【颁布时间】 2006-03-01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等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6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确保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国务院的决定落实到位,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今年春季开学起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对此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这一新机制的顺利运转。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
  
  实行免杂费的地区,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未实行免杂费的地区,要严格按“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继续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督促各级政府调整教育支出结构,确保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
  
  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收费。
  
  (二)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
  
  2006年,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规定,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对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公办学校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示范”、“星级”等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一些学校搞超豪华建设、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学校规划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经济承担能力相适应,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学校建设中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坚决禁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要加强对学校在建项目工程的监督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控制标准和规模。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准再提高;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
  
  (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
  
  要继续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要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高考移民和违规招生;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相关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应与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保持一致,禁止对其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凡地方出台的政策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符的,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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