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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两家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 2.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 3.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 4.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 5.中国电信集团福建省电信公司 6.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 7.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 8.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 9.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 10.中国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1.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 12.中国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 13.中国电信集团贵州省电信公司 14.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 15.中国电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6.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 17.中国电信集团甘肃省电信公司 18.中国电信集团青海区电信公司 19.中国电信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20.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21.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 22.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分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山西省电信分公司 25.中国电信集团辽宁省电信分公司 26.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分公司 27.中国电信集团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 28.中国电信集团山东省电信分公司 29.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分公司 30.中国电信集团天津市电信分公司 3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 3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事业部 33.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研究院 34.中国电信集团大客户事业部 3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产品策划部 36.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 37.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黄页事业部 38.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络运行维护事业部 3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 4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4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4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