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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注意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格依法追究非法关押群众或者以暴力手段强制群众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责任。重视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十二)坚决查办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中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违纪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案件。 (十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发案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全面总结运用党纪政纪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执行的经验,更好地发挥纪律的保证作用。 五、加快制度创新,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十四)制定委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意见,完善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本部门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十五)制定人口计生委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述职述廉办法。 (十六)制定人口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及直属挂靠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暂行规定。严格按中央要求规范出国考察、访问、培训等行为。 (十七)做好修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相关工作。指导有关地区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办法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十八)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对委机关各单位及各直属挂靠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年度财务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十九)重点指导有关地区,建立健全“奖实罚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制度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加快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监控系统;积极探索新的评价机制,逐步改变以突击式检查考核为主的评价模式。减轻基层负担,防治弄虚作假。 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组织人事权、财权和执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推进党务公开,方便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轮岗制度;探索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十一)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制度。组织开展对国债项目执行的专项督查,严肃查处基本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指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避孕药具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四权分离”,确保奖扶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群众,严防被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 (二十二)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检查依法履行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职责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重点督促有关地区认真落实法定免费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督促县以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基层站所落实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三)明确责任分工。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委党组书记、主任负总责;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中所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各单位及各直属挂靠单位各负其责(详见附件)。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十四)认真履行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单位特点,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监督措施。委机关各单位要按照重点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二十五)严格责任考核。第四季度,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委机关各单位及各直属挂靠单位200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委党组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明显进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不廉洁自律,民主测评结果超过三分之一不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