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9
【实施时间】 2006-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
  
  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以及各地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丰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形式,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重点内容
  
  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奖励或收费、处罚的项目及标准)与执法程序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
  
  (2)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部门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划)和年度重大工作任务或目标等;
  
  (3)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内容、重大事项的安排;
  
  (5)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相关成果及人口发展过程中涉及人口安全的重大内容;
  
  (6)社会关注或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8)年度预决算,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9)重大项目、重要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10)信访渠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2、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法定权限;
  
  (2)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目标;
  
  (3)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4)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5)群众获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6)群众参与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7)信访渠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8)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9)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情况;
  
  (10)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重要政策、文件执行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3、地(市)以下人口计生部门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部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和法定权限;
  
  (2)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执行情况;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情况;
  
  (4)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执法依据和办理程序;
  
  (5)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获取计划生育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6)群众参与评估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7)信访渠道、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计划生育信访年度分析报告;
  
  (8)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4、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重点内容:
  
  (1)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政勤政情况;
  
  (2)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年终考核、奖惩情况;
  
  (3)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4)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5)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6)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进展及完成情况;
  
  (7)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5、免于公开的主要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加强各级人口计生网站建设;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论证、旁听、咨询等形式公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