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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评价[2006]71号
【颁布时间】 2006-01-18
【实施时间】 2006-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接上页]

  采用比例合并法时,合并报表中企业人员人数按要求以合并比例计算填列,此时允许在差额表中填列相关人员人数;采用完全合并法编制的合并报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股份公司人数应当按全口径反映。企业人员同时在集团所属的几个企业任职或取得相应报酬的,各单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实际管理情况统计本企业职工与从业人员人数,以及实际负担或支付的人员费用情况;集团合并报表应当按照合并口径对所属各企业重复统计的职工与从业人员人数等指标进行剔除,此时允许在差额表中填列相关人员人数。
  
  十、关于境外企业为外派中方人员在境内缴纳的各种保险是否填报《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企财06表)的问题按照境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内容,境外企业为外派中方人员在境内缴纳的各种保险不需填报《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企财06表),相关数据统一在《人工成本情况表》(企财17表)中反映。
  
  十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是否纳入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
  
  对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如改制工作于年度内完成并经国资委产权局批复确认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其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于年度内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已改制企业,应当按照比较会计报表要求调整有关合并报表期初数。
  
  十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在决算中的反映与披露问题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在决算中如何反映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5]18号)要求,上市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应当单独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应付权证”科目核算其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在填报决算报表时,企业应当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在《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应付权证”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对价的披露问题。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单独进行披露,详细说明企业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所承诺具体内容、支付的对价,以及发行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十三、关于报表附注补充资料中“十、审计情况”与要求报送的审计情况说明的关系问题
  
  补充资料中的审计情况是从企业角度反映的当年审计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对上年度审计意见的调整、改进情况,对本年度审计报告保留事项的说明及未进行调整的原因。要求企业报送的审计情况说明则是审计报告的一项重要补充内容,是从中介机构角度反映的当年审计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当年审计的调整事项、原因、金额情况,审计未调整事项,审计不确认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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