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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故意泄露评审或咨询单位秘密,损害申请评审或咨询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它信息,给工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评审或咨询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的; (六)聘用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咨询或评审结果的; (七)以评审或咨询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评审或咨询专家资格的; (九)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十)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通过对专家的考核、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起到检查、监督和激励作用; (二)根据考核情况对委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对考核中不胜任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聘用专家申请的,国防科工委办理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