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发[2005]726号
【颁布时间】 2006-01-10
【实施时间】 2006-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对外派劳务进行出国前培训时,全面、详细、如实地向外派劳务介绍派往国别(地区)和项目的有关情况、工作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并教育外派劳务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应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激化矛盾。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对外派劳务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在申办需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许可时,除按现行相关文件要求向商务部提交有关材料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见附件)。如总包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项下外派劳务业务整体分包,总包商需提交分包合同及由分包商填写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二)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对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出具的明确意见。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及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有损我国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和督促有关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置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在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各有关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派劳务通过适当方式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在处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分工及处理程序可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商务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
  
  
  
  
┌─────────┬───────────────────────┐
  
  │ 项目名称 ││
  
  ├─────────┼───────────────────────┤
  
  │工 期 ││
  
  ├─────────┼───────────────────────┤
  
  │预计施工总人数││
  
  ├─────────┼───────────────────────┤
  
  │项目总包商││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项目分包商││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人│管│人数││
  
  │员│理├────┼──────────────────┤
  
  │安│人│构成││
  
  │排│员├────┼──────────────────┤
  
  │计││来源││
  
  │划├─────┼────┼──────────────────┤
  
  ││工│人数││
  
  ││人├────┼──────────────────┤
  
  │││来源││
  
  │││明细││
  
  ├───┼─────┴────┴──────────────────┤
  
  │备││
  
  │注││
  
  └───┴─────────────────────────────┘
  
  填表单位: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