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颁布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