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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评价[2005]50号
【颁布时间】 2005-12-19
【实施时间】 2005-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3日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总结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求确保完成今年的清欠任务,并对明年的清欠工作作了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确保完成清欠任务,现就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在全国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作出了周密部署和安排。经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政府拖欠基本解决、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两大预期目标。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清欠相对缓慢、剩余的政府项目清欠难度大、社会项目清欠进展慢以及新的拖欠仍在形成等问题。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总体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抓好清欠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清欠任务,安排部署好明年的清欠工作。
  
  二、要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禁资金不到位项目进入市场,加大对现有建设项目运行监控力度,有效组织好建设资金的调度工作,及时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四个不动摇”的清欠要求,对已经发生拖欠的施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积极组织清欠;对部分工程超概算、工程结算不及时以及业主长期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造成变相拖欠等问题,要加强项目投资概算、工程款结算与支付、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防止发生新欠的长效机制。
  
  四、中央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清欠工作的统一要求,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承接和结算管理工作。对于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垫资施工,防止形成新的拖欠项目,积极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并做好应收工程款的清理和催收工作。
  
  五、要按照中央要求和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建立相应清欠制度,保证广大农民工按时拿到工资。
  
  2006年是三年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完成社会投资项目清欠任务的关键时期,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的具体工作部署,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做好陈欠清理和防止新欠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经营管理,落实清欠工作责任,按时完成清欠任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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