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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5-12-15
【实施时间】 2005-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行业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一般上网信息由网站编辑录入人员、复审人员和终审人员三次审核,重要信息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审核签发。行业各直属单位重要信息上网要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签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网要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加强网站的信息内容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七条 行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新闻和信息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业网站上传送、制作、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行业秘密;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烟草行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网站的网页设计和栏目布局应庄重、大方、美观,信息内容要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谢绝18岁以下未成年人访问”等相关的警示语。
  
  第四章 网站运行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行业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工作,及时向行业网站提供上网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行业各直属单位要明确承办部门负责自维护版面的信息发布与更新工作,确保自维护栏目信息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准确。
  
  第二十一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网站,应在显著位置标注与行业网站的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建立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应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由行业网站管委会负责行业网站信息内容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并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各单位子站、各栏目信息内容的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信息上网、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网站信息与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行业网站要按照国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网站注册备案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建设的网站应参照做好网站注册备案工作,并于开通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行业网站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行业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墙、防篡改、防病毒、防入侵监测等安全防范系统,防范黑客攻击和系统故障,提高行业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由信息中心负责制定行业网站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对行业网站进行实时监测,节日期间安排值班监控。当网站出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时,应确认已达到应急情况标准,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网站无法访问。
  
  (二)网站服务器控制权限被接管。
  
  (三)网站内容被恶意篡改。
  
  (四)上级确定的其他紧急情况。
  
  当网站处于应急状态时,第一受领人应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组织采取暂停网站应用、恢复备份系统、发布应急通告、进行监管值班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要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烟草行业互联网站备案登记表

  
  ┌─────────────────────────────────┐
  
  │主办单位名称:│
  
  ├─────────────────────────────────┤
  
  │具体承办部门:│
  
  ├───────────────────┬─────────────┤
  
  │主管领导:│电话:│
  
  ├───────────────────┼─────────────┤
  
  │网站负责人:│电话:│
  
  ├───────────────────┼─────────────┤
  
  │电子邮件:││
  
  ├───────────────────┼─────────────┤
  
  │网站名称:│网站注册地:│
  
  ├───────────────────┼─────────────┤
  
  │网站首页网址:│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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