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