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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 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出具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文件时,须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所有国有股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及股权性质(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其中持有国有法人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单位还须在其名称后特别标注:(国有控股单位)。 十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以下工作:一是在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二是积极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是认真研究国有股取得流通权后的有效监管方式和办法。 十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制订符合本地区或本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同时要注意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