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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5]第128号
【颁布时间】 2005-09-05
【实施时间】 2005-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市场的违法行为有上升趋势。针对这一情况,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10月30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我局在2005年7月1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清查取缔非法外文报刊的通知》[(2005)新出明电14号]的要求,并将本次集中清理检查工作与清查取缔非法外文报刊工作结合进行。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及时召开所辖区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会议,要求经营者对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写出经营情况报告,并将书面报告和今年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三、本次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形式和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且情节严重的,要同时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条件的,及时交由登记机关依法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登记、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形式非法从事出版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新闻出版管理、公安等有关机关处理。
  
  四、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总结工作,并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广告监管司报送下列情况:
  
  (一)本次清理检查情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二)3—5个典型案例。
  
  (三)截止于2005年10月30日当地核准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单。包括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发布单位、核准登记日期等情况。
  
  清理检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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