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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5-06-30
【实施时间】 2005-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在执行抽检任务时,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含3名)人员参加,并根据监督计划安排的要求直接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六条 检查组到达抽查地点后,受检单位应及时提供烟叶调入调出和仓储报表、账册以及复烤加工进度等有关信息资料,积极、主动地配合检查组开展抽检工作。受检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视为拒检。
  
  第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遵循抽样的代表性和检验操作的可行性,现场确定抽样等级和数量。应掌握以下抽样基本原则:
  
  1.将批量较大的烟叶等级作为抽查重点。
  
  2.在每个抽查点,应根据上、中、下等烟叶等级结构和数量比例确定相应抽检的等级比例。若烟叶等级较多时,上、中、下等烟叶的抽检批次比例一般掌握为4∶5∶1。
  
  3.现场检验以“把”为计量单位。单批次烟叶数量1000件以内的,随机抽取5件;单批次烟叶数量在1001—3000件的,随机抽取10件;单批烟叶数量超过3000件的,检查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一般不超过20件;若检查组确认有必要,也可适当增加某一等级烟叶的抽样数量。每件随机抽取10把,并以每批次抽检总把数计算等级合格率。
  
  第十八条 抽样工作的操作过程必须置于检查组的严格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样品的抽取、封存或运输等环节都必须有检查组专人负责。若检查组发现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所取样品视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抽样。
  
  第十九条 检查组检验人员具有独立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权和判定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
  
  检查组中应有一名成员负责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条 检查组进行抽查检验时,应填写“工商交接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单”。检验结果必须由检查组组长、检验和制表人员以及受检单位代表在检验单相应栏目中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注明不同意见,作为复验依据。
  
  若抽样、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时,受检单位代表拒绝(或未到场)签字的,仍视为检验结果有效。
  
  受检单位应如实向检查组提供受检等级烟叶的自检合格率或“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若为备货,应提供烟叶采购等级质量预检单或预检证明,否则,该等级烟叶以自检合格率为80%作对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抽检样品、检验结果或检查过程有异议时,应当场提出。检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及批次烟叶重新抽样复检一次。两次检验结果的等级合格率差异小于10个百分点时,应以两次结果平均值为准;否则,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受检单位对检查过程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场封存抽检样品,并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检查的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结果的认可。
  
  第二十二条 经同级或上级烟叶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且无异议的同批次烟叶,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每年对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把关严格、烟叶等级合格率较高的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卷烟工业企业、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烟叶等级混级严重,调出或购进烟叶等级合格率过低的单位,国家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或人员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案件移交纪检监察、专卖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烟叶质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不如实出具烟叶等级质量检验报告的,或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的;
  
  (二)干扰、拒绝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凡经企业检验并接收的烟叶,被抽查后发现有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省级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2000年国家局发布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

  
  企业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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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叶产地 ││生产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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