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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17
【实施时间】 2005-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作了重新规定,同时细化和明确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为了推进《信访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我委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

  
  一、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立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生育统计、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口计生机构人事、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国家、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地(市)及其以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案查处的信访事项。
  
  五、对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六、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办的,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以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司(厅、局)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

  
  一、已由有关党政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类事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或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对省级及其以下人口计生部门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及其以下人口计生部门或有关部门已经通过听证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议定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信访事项。这类事项省级及其以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计生科字〔1989〕20号)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计生科字〔1989〕20号)的规定处理。对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信访事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只提供政策咨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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