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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措施、办法和效果;制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规章制度,有无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有无管理不善,渎职或失职造成单位、部门或下属机构财务管理混乱,影响干部职工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问题。 (六)履行经济监督权的情况。主要陈述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行使对下属核算单位的监督职责,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情况及其落实情况。 (七)任职期间接受的历次审计中,单位或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财经法规的问题,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八)当前单位或部门负债、遗留的诉讼、索赔、经济担保、重大潜亏及其他未决经济事项。 (九)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委属事业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 (二)审计组要求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债权、债务清单; (五)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六)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人员任期内主要业绩; (三)领导人员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四)对领导人员的审计评价; (五)审计意见或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委属事业单位本级和重要的部门或二级单位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需要延伸审计的重点单位或部门包括: 1、有接受被审计单位财政资金拨款的单位; 2、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单位; 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延伸检查的单位; 4、有举报被审计对象且线索基本清晰,需要检查的单位。 第十四条 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3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 受托承担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被审计单位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防科工委对委属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受托承担国防科工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防科工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离任前1个月,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向国防科工委审计室提出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国防科工委审计室按程序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通知; (四)成立审计组;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在实施审计14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