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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596号
【颁布时间】 2005-06-11
【实施时间】 2005-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0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税前扣除欧洲航线下线费用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改组将“欧干线”业务剥离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经营“欧干线”业务所有纳税事项应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承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终止经营欧洲航线业务并对其进行下线处理,类似于工业企业淘汰生产线,属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停止经营“欧干线”下线费用包括箱租金(即使停止航线业务,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仍要履行义务继续支付的费用)、修箱费、堆存费、空箱回运费、舱位费等以及因下线产生的相关费用,准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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