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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5]第56号
【颁布时间】 2005-04-21
【实施时间】 2005-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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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职能
  
  (一)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
  
  (二)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三)通报、沟通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五)分析广告业发展与监管形势,结合整治工作,提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建议。
  
  各部门要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方式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邀请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联络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遇有重大问题,应成员单位提议,随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的联络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联络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提议确定会议时间、议题,并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各成员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并报送有关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本制度,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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