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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05-04-15
【实施时间】 2005-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组织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评奖比例:分赛区获奖比例由各分赛区组委会自行决定,但入围奖总数不得超过参赛作品总数的三分之一,全国入围奖比例为参赛作品总数的20%。
  
  4、大赛颁发全国统一的获奖证书(包括分赛区获奖证书),大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对获奖的参赛学生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推荐免试研究生时予以适当考虑。对于赛前辅导教师的辛勤工作,应在学校考核教师业绩5计算教学工作量时予以适当考虑。
  
  第九条 参赛费用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组委会的工作费用自行解决,不收学生参赛费。各分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报名费,原则上参赛费用应由参赛学生所在学校承担。允许各分赛区与当地有关企业合作命名本地区的大赛名称。
  
  第十条 公示、举报及要求
  
  为使大赛公平、公正、透明,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实行公示和举报制度。
  
  1、公示的范围、时间。公示的作品为获得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和单项奖的作品,在相关网站上公布15天供观众监督、评议。
  
  2、举报要求:举报实行实名制(即要写真实姓名),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抄袭作品的复印件等),不实名举报无效。实名举报受理原则上由各分赛区组委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大赛组委会裁决。
  
  第十一条 大赛时间安排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从2005年开始,初步计划每两年举办一届,既今后每逢单数年号时便是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年,届时以通知为准。各分赛区可根据通知自行安排。
  
  第十二条 大赛形式
  
  大赛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的公益广告和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背景资料自由命题的商业广告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由承办单位自筹。
  
  2、社会相关企业、单位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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