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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帐目清理和审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作,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位申报、政府审核、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三)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实施者,担负项目的实质性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可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一)出口国产音像节目的译制; (二)参加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国际重要展会; (三)音像制品的海外专项推广; (四)建设国产音像制品海外销售网络; (五)有利于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拟译制出口的音像制品的版权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是否立项的书面通知。批准立项的,告知补贴经费的金额和拨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应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定期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对具有良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和信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 ┃ 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 │手机:│┃ ┃ 方式 ││┃ ┠───────┼────┼────────────────────┨ ┃│电话:│┃ ┠───────┼────┼────────────────────┨ ┃│传真:│┃ ┠───────┼────┼────────────────────┨ ┃│Email: │┃ ┠───────┼────┴────────────────────┨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 银行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 ┃ 开户帐号 │┃ ┠───────┼─────────────────────────┨ ┃项目申│┃ ┃请理由│┃ ┠───────┼─────────────────────────┨ ┃ 项目主要 │┃ ┃ 内容简介 │┃ ┠───────┼─────────────────────────┨ ┃ 项目实施 │┃ ┃ 方案简介 │┃ ┠───────┼─────────────────────────┨ ┃项目预期目标、│┃ ┃社会及│┃ ┃ 经济效益 │┃ ┗━━━━━━━┷━━━━━━━━━━━━━━━━━━━━━━━━━┛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