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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码号资源拍卖等相关收入随同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并按照规定将码号资源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九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上缴中央国库后,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非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 ┃ 电信网码号资源类别 │ 收费标准 ┃ ┠───────┬──────────────┼────────────┨ ┃固定电话网码号│局号│1200元/年*局号*本地网 ┃ ┠───────┼─┬────────────┼────────────┨ ┃│短│ 3位号│420万元/年*号 ┃ ┃│号││┃ ┃│码││┃ ┠───────┼─┼────────────┼────────────┨ ┃││ 4位号│120万元/年*号 ┃ ┠───────┼─┼─────┬──────┼────────────┨ ┃││5位号 │跨省使用│24万元/年*号┃ ┠───────┼─┼─────┼──────┼────────────┨ ┃│││省内使用│4.8万元/年*号 ┃ ┠───────┼─┼─────┼──────┼────────────┨ ┃││6位号 │跨省使用│2.4万元/年*号 ┃ ┠───────┼─┼─────┼──────┼────────────┨ ┃│││省内使用│0.48万元/年*号┃ ┠───────┼─┴─────┴──────┼────────────┨ ┃移动通信网码号│网号│1200万元/年*网号┃ ┠───────┴──────────────┴────────────┨ ┃注释:┃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H0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 ┃ ┃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12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 ┃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 ┃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3、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110、119、120、122、123xx ( ┃ ┃“xx”从00-99);┃ ┃4、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 ┃5、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 ┃6、114、117、121、106x(“x”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 ┃7、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收费标准收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