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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字[2004]83号
【颁布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4-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便于企业准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申请材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现就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及我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资格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护照号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八)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所需材料要求,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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