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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 为满足社区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根据2004年全国政策性银行及邮政储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银监会对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工作作了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允许在大中城市新建开发区或生活小区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角度出发适当增设邮政储蓄网点。对县及县以下地区新设邮政储蓄网点仍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如确有需要,可以适当增设,但在县以下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增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二、目前邮政储蓄体制尚未理顺,批设新的网点是为了填补一些社区金融服务空白,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因此,各地应严格控制新设网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三、具体审批程序是,各地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申报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核准的2005年当地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银监局根据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需求和本通知精神,上报2005年辖内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在计划得到批复后,各银监局可根据《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银监局所报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须详细说明拟新设网点的总数和地区分布,并对新设需求和理由提出充分论证。 四、辖区内不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辖内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报银监会。 辖区内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须在按照银监通[2004]80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银监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银监会上报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各银监局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邮政储蓄网点的管理工作。 附件 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储蓄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邮政储蓄网点是指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第三条 邮政部门所属的自助银行设施参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自助银行设施必须设置在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不办理存款业务的自动取款机(ATM)除外。 第二章 邮政储蓄网点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当地社区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 (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四)符合依托邮政机构营业网点设立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包括: 1.营业场所与生活区或居民住房在物理上隔离。 2.具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 4.有足够的空间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放置电脑终端设备、验钞机具、钱箱(柜),存放有关业务凭证。 (二)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 1.取得公安部门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防盗、报警设施。 2.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完备的消防设施。 3.无其他安全风险隐患。 (三)具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包括: 1.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储蓄营业必须做到双人临柜或实行综合柜员制。 3.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从业人员必须由邮政局统一聘用,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5.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具有必要的硬件和技术条件,包括: 1.储蓄业务运用计算机操作,并安全备份。 2.储蓄业务做到计算机联网运行。 3.配置假钞识别仪器。 (五)具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 1.储蓄人员实行统一上岗培训制度。 2.邮政储蓄网点定期检查制度。 3.网点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