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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4]第204号
【颁布时间】 2004-12-10
【实施时间】 2004-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2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7号令)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199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98]第43号)不再执行。
  
  二、2004年已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工作在2005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一律按照第17号令规定进行审批登记。
  
  三、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名称按照第1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审核,但允许广告经营者在首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下标注“原××广告”至2005年12月31日(“××广告”为该广告经营者2004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四、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经营者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核定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仍不符合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或者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登记的,不再发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202号)规定的式样,根据本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需要印制,印制数量自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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